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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绑架罪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勒索他人财物或者实现其他目的行为。那么,哪些行为构成绑架罪?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绑架罪是不是行为犯

  1、绑架罪是行为犯,成功作出绑架行为即可以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哪些行为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的表现形式具体有以下三种: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现实中常见的犯罪形式多为犯罪分子绑架他人实施控制后,向其近亲属索要财物的行为。

  2、基于财物以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如犯罪分子抢劫作案后,劫持人质,要求警方让其离开犯罪现场的行为。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主观表现为故意绑架他人作人质,威胁、要挟达到犯罪目的,这种犯罪目的,即是指向勒索财物,也有政治目的、个人目的或恐怖活动等目的,而如果以财物为目的的,必须是勒索财物的行为,也即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案例: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甘某某伙同迟伟、白璐、周永刚(均已判刑)窜至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27-2号楼下,将被害人范晓东绑架至皇姑区北三台子一居民楼内,后向其勒索钱财。翌日14时许,被害人范晓东的妻子马雪凌在和平区马路湾原鹿鸣春饭店附近将30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甘某某,尔后周永刚、迟伟、白璐将被害人范晓东放走。

  1999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甘某某伙同迟伟、白璐、周永刚窜至沈阳市和平区北五经街一号胡同口,欲将被害人李钢进行绑架,因被害人反抗,而未逞。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甘某某对被指控犯绑架罪无异议,亦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甘某某伙同迟伟、白璐周永刚(均已判刑)经预谋跟踪被害人范晓东至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27-2号楼下,持枪将其绑架至沈阳市皇姑区北三台子一居民楼内,尔后向其勒索钱财。翌日14时许,被害人范晓东妻子马雪凌在沈阳市和平区马路湾原鹿鸣春饭店附近将三十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甘某某后,迟伟、白璐、周永刚将被害人范晓东放走。被告人甘某某分得人民币十万元,被其挥霍。

  根据上文可以知道,绑架罪是行为犯,成功作出绑架行为即可以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