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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姜刑初字第0034号

   公诉机关姜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xx,曾用名宗晴,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任罡杨镇东楼村妇女主任、东楼村五组组长,住本市罡杨镇东楼村五组23号。因涉嫌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04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姜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xx,江苏泰州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罡杨镇东楼村五组15号。因涉嫌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04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姜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铁龙,江苏泰州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二 ,男,1951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本市罡杨镇东楼村五组8号。因涉嫌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04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2005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宗太 ,男,1953年7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罡杨镇东楼村五组26号。因涉嫌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04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xx,男,1939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本市罡杨镇东楼村五组18号。因涉嫌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04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xx,男,1932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本市罡杨镇东楼村五组1号。因涉嫌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04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姜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姜检刑诉[2004]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xx、刘xx、吴二 、宗太 、袁xx、罗xx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 2005年1 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xx及其辩护人蔡x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丁铁龙、被告人吴二 、宗太 、袁xx、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0月2日7时许,被告人宗xx同意被告人刘xx、宗太 与被告人吴二 、袁xx、罗xx一起去砸掉栽在芦金荣等人承包地里的有线电视线杆。因砸不动、挖不动等原因,被告人刘xx、吴二 于9时许向被告人宗xx请示,被告人宗xx说:“随你们怎弄,只要弄断掉,让人家来找我们处理这事就行了。”被告人刘xx、吴二 回到地头将被告人宗xx的意思告知了被告人宗太 、袁xx、罗xx。被告人袁xx又借来竹梯子靠在有线电视光缆杆子上,被告人刘xx、宗太 爬上杆子用钳子夹有线电视光缆,没有夹断。被告人袁xx借来绳子,被告人宗太 将绳子穿过一圈有线电视光缆,五被告人一起将光缆线向下拉了1米多,被告人宗太 借来斧子,被告人刘xx爬上梯子用斧子将光缆砍断,造成运河段148户电视信号中断5小时左右。案发后,被告人刘xx、宗太 、吴二 、袁xx、罗xx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证实上述犯罪,公诉机关移送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宗xx、刘xx、宗太 、吴二 、袁xx、罗xx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宗太 、吴二 、袁xx、罗xx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