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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示————

  房林曾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中院”)副院长,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正处级检察员。2006年7月4日,房林在深圳市被抓获。

  2007年12月28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吉林中院副院长房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246万余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房林被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房林贪污犯罪的事实有两起。

  1997年7月,被告人房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张秀玮(后来成为房林的妻子,另案处理)采取虚构事实、制作假协议及假手续等手段,用张秀玮的房产(建筑面积为470.15平方米,经评估价值444292元),以吉林市拆迁办的名义替吉林中院顶欠吉林市燃料公司占地补偿费120万,后又将该房产替燃料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127.8万元。吉林中院于1997年8月11日、11月17日,分两笔付给张秀玮现金95万元,价值25万元的轿车一辆。房林与张秀玮从中贪污公款755708元。

  1994年4月,房林分管的吉林中院执行局为某银行执行回欠款1500余万元,经房林与该行行长协商,将其中50万元以赞助费的名义分给吉林中院。1999年4月1日,吉林中院将此款划到吉林市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由张秀玮等人分两笔提出现金。其中,交给房林的20万元,给4名干部用于住房补助,剩余30万元,房林以一辆丰田佳美车顶给该银行,该车房林买入时共花费197330元,房林从中贪污102670元。

挪用公款

  1998年,吉林中院与吉林市供热公司、公用事业局等部门联合组成供热费清欠工作组,房林任组长。此间,房林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伙同妻子张秀玮采取制作假欠款协议,共同挪用公款53万元归张秀玮装修鲲鹏大厦使用。

受贿

  1998年4月,被告人房林在担任吉林中院副院长期间,宋利平(化名)因其侄子欠吉林市吉诺尔冰箱厂200万元货款,想以物抵债,便找到房林出面协调,房林让宋拿20万元。1998年五六月份,房林欲购买一辆丰田佳美车,让宋利平替付购车款16万元,不久,宋利平又给房4万元旅游支票。后房林未办成此事,宋索要这20万元,房林拒不返还。

  房林在担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正处级检察员期间,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不服法院判决,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申诉,房林办理此案。曾与房林同在吉林中院工作过的上官天宇(另案处理)在深圳从事律师职业,房林将此案介绍给其代理,先后4次向其收受、索要877999元。

  事实清楚 从重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林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张秀玮采取以房屋抵债的手段,共同贪污公款85837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77999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张秀玮挪用公款5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庭审中房林拒不认罪,并不退还赃款,应从重处罚。

  12月28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林被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房林非法所得1936377元,继续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