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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其核心问题是确定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该规则自20世纪在美国诞生以来,一直备受诉讼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但这一旨在保障人权、强化正当程序、抑制违法侦查的证据规则表现了顽强的生命力,从美国走向了两大法系,得到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认可,成为一项普适性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这一规则在我国立法中尚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在大力弘扬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当今时代,我国却又陆续发生了一系列在全国重大影响的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恶性案件,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再次审视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非法取证问题。确立非法取证规则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这也是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强化正当程序、抑制违法侦查的迫切需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解决的问题是何为非法证据?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中国《诉讼法大辞典》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这些定义论述均属非法证据的广义定义,采用的是“违背法定程序”的严格标准。在国际范围内,非法证据实际上采取一种狭义的定义,其外延基本上限制在三类证据:一是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违背正当程序所收集的实物证据;三“毒树之果”,即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衍生证据。该界定采用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正当程序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原则。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美国,其解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指审判时不得采纳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之保护性规定取得的证据;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依其他宪法修正案之规定排除有关证据的规则,通常包括非法自白排除规则、正当程序排除规则、自我归罪排除规则。在美国的有关理论文章及判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指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与美国有所不同,我国学者与司法实务界主要在广义上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 我国现行刑事法中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现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有的相关几个法条零碎地体现了排除刑事非法证据的诉讼精神。刑诉法第42条规定了证据的七种种类,这表明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的证据材料必须能够归属于七种类中的某一种。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以外,刑事诉讼法第91至118条还就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所需遵守的法律程序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上述这些规定,只能说是司法人员取证的义务性、禁止性规范,我们无法得知违背上述诉讼法律程序获得的证据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而在刑事诉讼中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