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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财务报帐员挪用170万元巨额公款进行个人炒股的案件,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国军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陈国军,男,今年32岁,系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车辆检测站的财务报帐员,负责保管向宜春市交警支队上交的罚没款及保管第二车辆检测站小金库的帐本和现金。

       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陈国军在任宜春市交警支队第二车辆检测站报帐员期间,利用管理第二车辆检测站检测费、罚没款、调试费分成等收入的职务便利,分18次挪用本站公款共计人民币170.99万元用于个人炒股。案发时,被告人陈国军挪用的公款,仍有20万元未归还。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了被告人陈国军个人股东帐户上的6.763934万元现金,另有13.236066万元公款被被告人陈国军炒股亏空,至今尚未归还。

       2007年2月,被告人陈国军还伙同该站站长易伍古共同贪污公款23万元,其中被告人陈国军个人分得赃款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国军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还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鉴于案发前,被告人归还了所挪用的大部分公款,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贪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