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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代理】刑案律师收费岂能如此限价 2010年5月14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司法局发布了《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两个文件。由于李庄案效应的缘故,文件中关于刑事案件一审代理收费最高不超过三万的内容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强烈关注。  对于一名最低为本科学历,经过严格司法考试和漫长的实习培训期,在为涉及到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如此重要的事情上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律师来说,其服务价格甚至不及房屋经纪公司的业务员卖一套二手房所收取的居间。这怎不让人生出律师价格*如白菜的感慨!  两个文件事无巨细、煞费苦心地对律师服务的收费进行规范、限制,甚至到了无法执行、难以理解的程度。譬如一方面规定律师服务下浮不限,一方面又严令禁止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就要行政处罚)。即使在神奇如中国的中国,也很难再找到一个规定得如此细密、严厉的关于收费价格的其他文件。相对于中国大量的粗线条、宣言式的法律法规,上述两个文件在立法技术上精密性、可执行性及认真程度上均达到了西方发达国家水平。问题是,在一个律师地位被认为无足轻重,律师群体被严重边缘化甚至被严厉打压的背景下,国家何以如此重视律师的收费问题呢。这里也许蕴藏着一个国家的不可言说的秘密。  我们知道,诉讼业务是律师行业的传统业务。虽然近年来、上海等大城市的部分高端、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律所中,非诉业务收入所占比重已远远超过诉讼业务,但是诉讼业务仍是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最主要服务内容,也是单位和公民法律服务需求最集中的部分。另外,在所有的法律业务中,诉讼业务尤其是刑事诉讼业务的对抗性最强,也是最容易、最常见引发官方打击报复的领域。由此,诉讼代理被官方视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更事关政治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服务。至此,政府如果对一个高素质律师的诉讼代理业务水平难以挑剔的情况下,那么通过控制律师收费,便成为其控制或整肃律师的不二法宝。  具体到市出台的上述两个文件的话题上来,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是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第六条规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但此后三年多时间里市相关规定迟迟未出,原因之一在于已经形成从低到高各种档次的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难免会出现一刀切的弊端,造成服务上同价不同质,劣币驱逐良币,不仅会损害律师成长和积极性,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壮大,而且最终会损害客户的利益。大家期盼的是在确保律师服务符合职业标准的基础上,形成各层次规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满足各个领域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与此同时,最好是由市场自发形成分层次的律师服务。律师们在承担法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后,保障更多的低收入者获得法律服务本应是政府的职责,而不是通过拉低服务价格来逃避自身职责。  但是,李庄案后,一切都改变了。  李庄以150万元的在官方有意识的舆论引导下,成功地把全国民众的注意力从重庆黑打转移到律师的“黑心”上。事件的发展一如某些无良媒体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企图灌输给民众们的结果,很多人认为律师们利欲熏心,在巨额律师费的刺激下,有动力去制造伪证或者引诱他人伪证,妨碍了重庆打黑唱红背后那一盘很大的棋。李庄栽了,他被判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更早两年,广东律师马克东因收取黑老大百万律师费未入账未开发票,被判诈骗罪。于是,事情逻辑仿佛变成了高额律师费刺激了律师犯罪的动机,律师也必然会因此犯罪。高收费成了原罪。李庄案刚尘埃落定,律师行业和管理规定应时出台,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