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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何谓“严重残疾”呢?其明确与否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有着怎样的影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严重残疾”界定对故意伤害罪的影响

一、案情

  2011年,广东省某区公安机关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范某抓获归案。经过讯问,范某供出后台老板是沈某。2012年,福建省某公安机关将沈某抓获归案并移交给广东省某区公安机关,该机关侦查后将案件移送给广东省某区人民检察院。接着,该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是如此描述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等,以泼硫酸的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并造成六级残疾……。”随后,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对沈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二、相关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后纪要》指出:“……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其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以泼硫酸的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并造成六级残疾,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后纪要》六级残疾视为“严重残疾”的界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法院应当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条款审判本案。也就是说,沈某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权的规定,沈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应当由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如果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那么,本案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程序都是有问题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和其它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某市公安局侦查,再由该市公安局向该市检察院移送起诉,然后再由该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后纪要》的效力

  然而,沈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真的应当由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吗?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后纪要》这个文件的内容能否作为沈案的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必须同时满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和“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而什么样的情况下是“严重残疾”,迄今为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作为依据。对故意伤害罪造成“严重残疾”有明确适用依据的,只有《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后纪要》。但是,至今并无哪部法律对《纪要》这种文件的法律效力有过明确规定,于是《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后纪要》实际上并没有法律效力。

  由此,沈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应该由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由区公安机关向对应区的人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再由区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向对应区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区人民法院审判;还是应该由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由市公安机关向对应市的人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再由市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向对应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是不明确的。

五、结语

  正是现行规定没有对故意伤害罪的“严重残疾”进行界定,才使得故意伤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条文没有法律适用依据,并由此导致公检法的管辖权出现了混乱的局面。

  因此,应当对故意伤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条款进行司法解释,界定“严重残疾”的标准,只有如此,才能使得公检法三家在故意伤害罪案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理上有统一、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在管辖权的问题上不再模糊,才能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才能使得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有更加高度的公信力,才能使用依法治国方略能有更加细致的指导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