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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法院审结原齐鲁石化烯烃厂劳服公司经理王强贪污、受贿大案 三月二十四日,临淄区法院当庭宣判淄博新联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原齐发工贸有限公司经理、齐鲁石化烯烃厂劳服公司经理王强贪污、受贿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在案赃款中31.5万元发还淄博新联工贸有限公司,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1998年5月,被告人王强利用担任齐鲁石化公司烯烃厂劳服经理的职务之便,趁该公司划归新联公司之机,伙同该公司财务副总董兆庆(另案处理)预谋采取销毁、隐匿小金库帐目的手段,将原烯烃厂劳服公司用帐外资金投资股票生意所得收益79848.79元及剩余股票57400股隐匿,于1998年6月底将57400股股票售出得款40000元,由王强侵吞自肥,于1999年5月将股票收益款79848.79元二人分肥,其中王强得款75000元,董兆庆得款4848.79元。同月,被告人王强伙同原公司财务科长陈英预谋将公司截留货款等形式形成的小金库余款353672.44元及其帐目隐匿,于1998年6月二人将该笔款分肥,其中王强分得现金20万元。被告人王强自肥现金共计315000元。 1995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强利用担任齐发工贸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其业务单位齐鲁石化汽运公司实业公司经理于新生送的好处费5000元自肥;同年10月,收受其业务单位齐鲁石化检修公司制造车间主任姜元成送的好处费10000元,王强得款4000元自肥;1997年3月,1999年2.3月,被告人王强利用担任齐鲁石化烯烃厂劳服公司经理、淄博新联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临淄区个体户曹元喜送的现金各10000元,共计现金20000元;1997年10月,被告人王强利用担任烯烃厂劳服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齐鲁石化中心医院四分院院长卓其忠送的好处费1000元自肥;199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强利用担任淄博新联工贸公司副经理分管基建的职务之便,收受张店区湖田镇官庄村书记王启吉好处费3000元、收受业务单位齐鲁石化老龄委金秋安装公司六工区队长于兆芝好处费5000元自肥;1999年春节前、1999年4月份,两次收受桓台县新城邢庙建筑公司三工区负责人王立忠好处费共计20000元自肥;1999年4月,收受西夏村个体建筑队负责人张玉贵好处费10000元自肥。被告人王强共计收受好处费68000元自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隐匿公款,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其贪污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拒不承认贪污犯罪,对该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坦白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受贿行为且退回了全部贪污、受贿的赃款,应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383条、第385条、第382条、第386条、第61条、第69条、第64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