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涪陵刑事辩护律师 > 律师文集 > 贪污犯罪>正文
分享到: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那么贿赂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贿赂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有关贿赂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被告人叶某,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洞头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上海市控江路贵人大厦2104室。因本案于2001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蒋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诉[20011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行贿罪,于200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天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冯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10月至1998年间,被告人叶某为了其所负责的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成套设备部承接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电力辅机设备合同,先后在温州、瑞安、上海等地四次送给原瑞安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三电办”主任兼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叶生(已判刑)人民币30万元、美元12000元。期间,双方违反有关招投标规定签订了总额计2100余万元的合同。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伪造证据后于1999年8月16 日向检察机关投案而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对其传唤未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明,证人张叶生、倪日涛、高文彬、南银池、金允权的证言笔录,合同文本、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伪造的帐册、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及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叶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成立。被告人叶某向张叶生行贿,既不代表单位,也未经单位决定和法定代表人同意,且行贿的资金也非单位资金,因此辩护人冯蒋华辩称系单位行贿,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由于本案立案在前,被告人投案在后,也不存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以上就是行贿罪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