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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起山,男,48岁,原系山东省乳山市商业局局长,1993年8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占武,男,40岁,原系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政委,1993年10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宁,男,38岁,原系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业务处副处长,1993年10月10日被逮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起山犯走私罪、行贿罪、受贿罪;被告人范占武、刘宁犯走私罪、受贿罪,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起山在担任山东省乳山市商业局局长期间,于1992年10月因商业局下属单位走私被查获而与被告人范占武、刘宁及同案被告人颜世礼(原威海市公安

局边防保卫分局业务处处长、已判刑)结识。之后,刘起山为了使乳山市商业系统走私方便,多次向范占武、刘宁、颜世礼行贿、宴请。范占武、刘宁、颜世礼允诺

乳山市商业系统的走私活动给予照顾。1993年7月上、中旬,范占武为了使本单位能以罚款的形式从其他单位的走私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并使走私活动合法

化,伙同刘宁制定了一个走私单位必须向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投案自首”,“投案自首”后对走私物品可以在保本的原则上作罚款处理的《关于对走私单位

按规定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在该通知下发前,范占武、刘宁根据事先的允诺,先后打电话将其意图和通知的内容告诉刘起山,暗示刘起山可以利用这个机会

搞走私。刘起山遂与商业局副局长李乃明(现在逃)等人研究决定商业局借机进行走私香烟活动。刘起山、李乃明积极与福建省、香港的走私分子联系走私香烟,并

再三向对方表示,走私活动有边防人员保护,保证安全。7月16日,同案被告人邱国建(福建省石狮市人,已判刑)、傅明胜(福建省石狮市人,现在逃)受香港

走私分子的指派到达乳山市,使用乳山市商业局下属单位私设的电台与走私船联系后,告诉李乃明装载香烟的走私船已在海上,要求派员出海接船。刘起山得知后即

用电话与范占武联系,提出要走私一批香烟。范占武告诉刘起山硬上不行,要其携带向外汇款凭证,并按照事先的约定到威海边防保卫分局办理“投案自首”手续。

刘起山答应派人“投案”,同时要求范占武派员到海上将走私货“押回”,并与海关交涉。范占武表示同意,并安排颜世礼与海关交涉。7月17日上午,刘起山、

李乃明根据范占武、刘宁的要求,派同案被告人姜海(原乳山市商业局干部,已判刑)持变造的汇票存根复印件找到刘宁,办理了“投案自首”手续。接着,刘宁建

议范占武立即派兵出海押船。范占武遂指派同案被告人王卫东(原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副参谋长,已判刑)带领参谋张某及二名战士持四支冲锋枪到乳山出海

接运走私船。刘起山以辛苦费为名指使李乃明交给王卫东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其少报走私香烟数量。7月18日下午,王卫东等4名武装人员和姜海、傅明胜

乘坐由同案被告人王雪峰(原乳山市边防大队教导员,已判刑)按照刘起山的要求租用的鲁乳捕1039号渔船在海上与走私船会合后,登上走私船。王卫东得知该

船运载走私香烟9900余箱后,经与同行参谋张某商议,拟谎报走私香烟数量为3000至4000箱,从得到的5000元中分给张某2000元。7月19日

上午,刘起山得知走私船下午到港,即组织人员准备到港卸货销售,同时要求乳山市公安局局长刘同晓(现在逃)和同案被告人孙锡平(原乳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已

判刑)派干警到码头“维持秩序”。当日下午三时许,走私船停靠乳山口港。孙锡平、王雪峰带领20余名干警,出动三辆警车到码头“维持秩序”。此时,威海海

关人员赶到现场,执行辑私公务。王卫东随即向范占武报告。范占武以此案是边防保卫分局受理的“自首”案为由与威海海关交涉,致使威海海关人员撤离。王卫东

将走私船所载走私烟的数量告诉了刘起山,商定谎报走私烟为3000箱。当日下午六时许,青岛海关缉私艇赶到乳山口港制止卸烟,范占武再次出面阻止海关人员

执行缉私公务,双方相持40余小时。期间,海关人员经与范占武一再交涉,商定不准卸烟,走私船不准离开码头,双方派人监护。海关人员鉴于无法执行缉私公

务,为防止发生更大冲突,于7月21日中午撤离。海关人员撤离后,负责监护走私船的王雪峰立即打电话通知刘起山。刘起山立刻组织人员,在颜世礼的同意和孙

锡平等人的保护下将走私烟卸售完毕。随后,刘起山为了掩盖走私香烟的实际数量,授意颜世礼封存了3000箱走私烟。此次共走私香烟9953箱,价额人民币

2208.2820万元。   

案发后,为对付有关部门的查处,被告人范占武授意颜世礼、王雪峰等人编造了一份乳山市商业局刘起山等人走私香烟3000箱以及由他们几人决定卸烟的证明材

料,以掩饰、减轻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的事实和责任。7月26日,被告人刘起山被羁押后,范占武又根据王建智(原乳山市市委书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

授意,到看守所告诉刘起山,还通知其他知情人员和责任人员,统一口径,掩盖事实真相,帮助刘起山等人逃避法律制裁。   

除上述事实外,被告人刘起山于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先后三次参与乳山市商业局下属人民商场、酿造厂等单位走私香烟13800箱,价额人民币

2700余万元。1993年3月至7月,刘起山为了便于商业系统的走私活动,先后5次用公款向范占武、刘宁、颜世礼等人行贿现金和物品折款共人民币

41230.55元。1993年3月至7月,刘起山还先后8次收受乳山市商业局下属单位及个贿赂人民币3200元和电视机、空调机、照相机、组合音响等物

品,收受现金和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621127.50元。    被告人范占武于1992年11月至1993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1次收受走私单位及个人贿赂人民币114600元、美金1000元和电视机、空调机、摄像机、金首饰等物品,收受现金和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154064.35元。   

被告人刘宁伙同颜世礼于1993年4月直接从荣成市西霞口渔业公司购买走私轿车3辆进行贩卖,走私轿车价额人民币135000元,刘宁从中获利25000

元。刘宁还自1993年3月至6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乳山市商业局等走私单位及个人贿赂人民币233500元和摩托车、空调机、电视机、金首

饰等物品,收受现金和物品折款计人民币258087.6元。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赃款、赃物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刘起山、范占武、刘宁亦有供述在案。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同案被告人乳山县商业局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香烟数额达2208.282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构成走私罪,应当依照本款判处罚金。   

被告人刘起山系乳山市商业局走私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且在走私犯罪活动中与范占武、刘宁等人相勾结,并请求范占武、刘宁等人派

兵出海接运走私船,武装掩护走私活动,是本案主犯。刘起山走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一条的规定,应予严

惩;刘起山为乳山市商业局及下属单位走私,五次向范占武、刘宁等人行贿,系乳山市商业局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构成行贿罪;刘起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已触犯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构成受贿罪,

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第五条,予以严惩。被告人范占武积极参与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犯罪活动,并指派武装

人员出海接运走私船,为走私提供武装掩护,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且系利用缉私的职务之便进行走私犯罪,在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犯罪情节特别严

重,依法应予严惩。范占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走私单位和个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刘宁利用职务

之便,积极参与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犯罪活动,鼓动范占武派兵出海接运走私船,为走私提供武装掩护,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且系利用缉私的职务之便进行走私

犯罪,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刘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和索要走私单位和个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