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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辩护的相关内容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即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被告人”是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即法院审判阶段、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的称谓。“被告人”与“被告”分别属于不同的诉讼程序,前者属于刑事诉讼中的称谓,后者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称谓。

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在其基本权利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有权利委托律师及有关人员辩护的权利。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及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究的人针对其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在其所有的诉讼权利中,辩护权是基本的权利,居于核心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辩护的种类一般包括三种,一是自行辩护,二是委托辩护,三是指定辩护。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可自行行使即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适格主体作为辩护人来行使即委托辩护,有时也需要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予以辩护即指定辩护。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是常见的,但对于司法机关指定辩护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盲、聋、哑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的。

本文主要介绍委托辩护的相关方面,对于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时才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呢?对于自诉案件,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利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同时也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检察院阶段,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辩护以外,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多么的恶劣,亦或是罪行是如何之大,都应当以尊重人权为根本,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依法履行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按照法律规定及要求及时通知、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其委托辩护人的要求,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要求,更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之中,空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更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充分行使辩护权,这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在刑事诉讼中的彰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离不开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执法,执法更应当依法执法,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充分、有效的行使,是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最为关键的一方面,其不但能够使得案件得到适宜的处理,同时也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切悔过、服法,也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