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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故意纵火即伤害人的身体,又危害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即放火行为发生后为社会公共带来的危害,以及所焚烧的房子等公私财物。那么,故意纵火有什么量刑标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故意纵火的最高刑罚是什么

  1、故意纵火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放火定什么罪

  故意放火行为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一般的放火行为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2、放火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3、故意放火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此时一般为认定为放火罪。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

  被告人邢某于2008年4月4日21时许,在其工作的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南平庄村3号“福锅记”饭店内,因倒垃圾问题与饭店经理陈某(男,44岁)发生争执。后陈某将邢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邢某被打后,从厨房拿1把菜刀追砍陈某,陈某躲进饭店的1号包间内。邢某用菜刀将包间房门的玻璃砍碎,其见陈某不出来,便把饭馆大厅离1号包间最近的28号餐桌下的煤气管道阀门打开,并用打火机点燃,意图烧陈某。煤气着火后将1把椅子和隔板烧坏。后饭店员工及时将火扑灭。被点燃的煤气管道连接4个大型煤气罐,如不及时扑灭极易引起爆炸,威胁到饭店及饭店周围商店的安全。经鉴定,“福锅记”饭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10元。被告人邢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福锅记”饭店经理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邢某赔偿饭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裁判】

  被告人邢某为报复他人在饭店内将连接4个大型煤气罐的煤气管道点燃,威胁到饭店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人邢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到放火罪,放火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名的排列中,放火罪也是置于诸罪名之首,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在对放火罪进行分析时,最为重要的即为其构成要件与对其的处罚。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故意纵火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