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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如是在缓刑考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前发现其他罪行未作出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或者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前罪和后罪的刑罚。接下来将由涪陵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涪陵刑事辩护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就是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这样就不会有累犯的问题。

2、假如是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检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否定为累犯的批复。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检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为之前判处的有期徒刑没有执行,没有《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成”的要求,不应认定为累犯。

二是如何对累犯量刑进行处罚?

对于所有累犯,应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得虚假释放。对于累犯,必须在法定刑期限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来看,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从重处罚来看,参考的标准是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18岁以下人员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为被假释的罪犯。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涪陵刑事辩护律师,涪陵刑事辩护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