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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 请 人:律师

  联系地址:东方路1988号华南大厦701室,邮编200125

  申请事项:对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龚雄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龚雄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9年9月18日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我受犯罪嫌疑人龚雄的父亲龚正才的委托,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可按照贵局的要求为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龚雄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就本案而言,龚雄自被羁押以来,主动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态度较好。涉嫌犯罪的的有关证据已经为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龚雄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离开羁押场所不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侵害。因此,对龚雄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本案为非暴力犯罪,龚雄本人主观恶性不大,没有人身危险性。

  案发之前,龚雄只是一个普通司机,一个靠辛勤劳动赚取固定工资的普通员工,其在平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本案为法定犯,对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的认知要求比普通的自然犯要高得多,龚雄根本不知其涉嫌犯罪不足为奇。他为此不仅丢掉了工作,连累了家庭,更对他今后的人生造成了巨大打击。就本案而言,可以说龚雄也是一个受害者,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而且本案为非暴力犯罪,龚雄亦没有人身危险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龚雄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恳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

  申请人: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