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孝友
涪陵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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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公安让在押少年现身说“法”,涉嫌违法
来源:
涪陵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
http://www.flxsbhls.com/
时间:2014-11-03 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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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天兴律师:咸阳公安让在押少年现身说“法”,涉嫌违法
文
/罗天兴
核心提示:咸阳公安的行为让一个只能在特定范围内允许知晓的内容,在一个不特定的范围内给扩散开了。一个
15岁的孩子当着几千人的面“检讨”自己过去的“罪行”,不管你用墨镜或什么道具来遮掩,都免不了对这个孩子内心的摧残。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2011
年
12
月
30
日出版的《咸阳日报》报载“针对近期辖区连续发生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实际,当天下午秦都公安分局联合陕科大附中,在该校操场举办了‘珍惜生命与法同行’法制报告会,在押青少年用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经历,告诫同学们遵纪守法,珍惜生活”。
参加报告会的在押青少年一共有两名,其中一名
18岁,一名
15岁,前者
“自小辍学,与人结伙盗窃一工地价值
7000元的电器,今年
5月被警方抓获
”,后者
“曾连续
9年荣获三好学生,后来却沉迷网吧逃学,为搞到上网的钱,他在咸阳湖多次抢劫并伤人,被警方抓获
”。至于参加报告会的具体师生人数,《咸阳日报》的报道是
2000名,《今日咸阳报》则称有
3000名。
一时间,网上纷纷指责此举“太伤人”,“
公权机构把人示众,是知法犯法
”
。
确如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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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以上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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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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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以上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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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即便是对成年死刑犯的处决,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不应示众”。况且,本案还是一个年仅
15
岁的青少年。而且从身着囚服的照片来看,这两名青少年现身说法时还被关押在看守所,据此判断,很可能还没有被判决,或者判决还没有生效。“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有罪的判决都不得召开大会宣判,何况还没有判决,怎能“示众”呢?
不管这场活动举办者当初的动机如何,让未成年人现身说“法”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咸阳公安的行为让一个只能在特定范围内允许知晓的内容,在一个不特定的范围内给扩散开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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