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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提要

拟完善强制措施体系,新增电子监控和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和护照等证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

有望强化律师辩护权,将其正式延伸到侦查阶段,而按现行法律,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有法律咨询权和帮助权

特别规定只有真正有犯罪行为,法院裁判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才能送医

跟踪、卧底等秘密侦查手段有望入法,但要严格使用条件

……

樊崇义

河南内乡县人,1940年1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中纪委专家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公正律师工作专家咨询委员,《法制日报》顾问,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和执法监督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享有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

亮点解读

秘密侦查手段有望入法但要严格使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后将启动第二次修改已明确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今年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各界立法专家、相关人士进行了密集的调研、座谈,进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题论证,并向公、检、法、司等各部门征求意见。他自己也多次参与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论证、研讨工作。

樊崇义介绍,目前,中央司法改革小组和中央领导听取了相关情况汇报,《刑事诉讼法》修改有望在今年完成第一批的修改任务。他认为,此次修改属于保留现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框架,在重点问题上进行修改。从目前确定的方向看来,此次修改有8大重点:一、强制措施的改革;二、证据制度改革;三、辩护制度改革;四、侦查程序改革;五、一审程序特别是简易程序改革;六、二审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七、执行程序改革;八、新设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程序、刑事和解程序、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置程序、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强制医疗程序等。针对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焦点问题,樊崇义结合此次修改进行了解读。

【强制措施】

亮点:拟新增电子监控和扣押、没收身份证等措施

解读:新增电子监控和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和护照等证件,以及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的执行禁止令等

樊崇义介绍,此次修改完善了强制措施体系,新增了电子监控和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和护照等证件,以及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的执行禁止令等。

“电子监控就是采用电子手段进行监控,比如给犯罪嫌疑人戴上电子手镯等,让其在规定范围内可自由活动,但一旦在规定范围外活动,设备就会自动报警。”樊崇义说,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护照等证件,也将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这些新的强制措施的增加,填补了我国现在只有羁押和不羁押两种强制措施之间的空白。

另外,对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执行中可发出禁止令,禁止会见特定人员、禁止到特定场所等,一旦违反禁止令规定,侦查机关可撤销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收监羁押。

在逮捕改革上,此次修改对现行《刑事诉讼法》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害性”和“有逮捕必要”等抽象概念都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有自首、犯罪中止等情节的,可以不逮捕。”樊崇义说,此次修改对逮捕条件都做了明确规定,哪些该逮捕,哪些不该逮捕,都将有具体标准,有望大大缩小逮捕范围。

【证据制度】

亮点: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解读:应确立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将被直接排除,不得采用

此次修改将解决刑讯逼供列为重中之重。首先,应确立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原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此次修改将与我国参加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相协调,将公民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精神写入《刑事诉讼法》,不能把证明责任转嫁到犯罪嫌疑人身上。其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将被直接排除,不得采用。如有人仍然刑讯逼供,即使逼出了口供,也将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得不到采用,也就是“逼了白逼”。第三,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须全程录音录像,对一般案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对刑讯逼供的案件,应当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

“我想刑讯逼供通过这几个规定基本可以得到遏制。”樊崇义说,刑讯逼供的禁止,将反过来倒逼侦查机关转变办案方式,真正做到重事实证据轻口供。

亮点:电子证据有望纳入法定证据种类

解读:顺应时代潮流,拟将电子证据纳入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电子证据拟进入《刑事诉讼法》。”樊崇义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凸显,此次修改顺应时代潮流,拟将电子证据纳入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此次修改还特别强调了严格依法适用证据,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证人出庭难问题,此次修改拟规定,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人证言,证人应该出庭,同时对证人出庭的经济保障和安全保障,也做了相应规定。

【侦查程序】

亮点:跟踪、卧底等秘密侦查手段有望入法

解读:为防止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滥用,对其规定了严格的使用条件

樊崇义说,随着社会的进步,侦查机关已掌握大量的技术手段,比如指纹比对、监听等,同时还有秘密侦查技巧,如跟踪、卧底等。同时,毒品、受贿、反恐等犯罪活动中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使用一般侦查手段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因此,此次修改拟将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写入《刑事诉讼法》。

“为防止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滥用,拟对其规定严格的使用条件。”樊崇义说,首先是使用的案件必须是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反恐、毒品、受贿等特定种类的案件;其次是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在采用普通侦查手段无法获得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特殊侦查手段;第三是审批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