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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村在报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村长李某为了“弄”点钱用于该村建设,在事先允诺给两位村民组长一些好处后,指使该两位村民组长赵某和孙某,采取将河滩地报成旱田,将旱田报成园田或水田等“以次充好”的手段,虚报冒领国家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20余万元。在虚报的这20余万元中,有4万元被村长、两位村民小组长私分,其余部分用于村里的公共建设。

  [分歧]案发后,对于该村个别人私分这4万元钱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犯罪没有异议,但对于骗取这20万元征地补偿款如何定性,则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村骗取这2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应认定为单位诈骗行为。但刑法并没有将单位规定为一般诈骗行为的犯罪主体,所以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按无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按诈骗罪对村长及两位村民组长定罪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必须弄清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犯罪构成要件上的特点。单位犯罪除了应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外,还应当具备一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即法律明确规定。依据刑法总则30条的规定,只有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否则便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2、犯罪行为方面的特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行为方面相比,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动机、目的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犯意”必须是以一定的程序、形式等表现出来的单位意志;二是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必须被单位占有、使用,而不能由单位内个别人或部分人享有,否则便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自然人犯罪。

  上述两点是一般的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区别,不具备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肯定不是单位犯罪。但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也不能完全肯定是单位犯罪,例如,为了犯罪而注册公司(或成立单位),公司成立后进行犯罪行为,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及特征,但却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再如,国家机关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走私等),虽然在形式上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特征,但由于国家机关主体的特殊性,在认定犯罪时,无论法律有否规定该犯罪包含单位主体,一般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一律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显然,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也可能是自然人犯罪,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为单位犯罪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