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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持“三证”会见在押的犯嫌、被告人: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传唤、拘传

(1)一般:12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并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小时

3、取保候审:12个月

4、监视居住:6个月

5、刑事拘留

(1)公安机关(10、14、37)

①一般:3+7;

②特殊情况可延长:3+4+7

③“流结多”:30(到)+7

(2)检察院(14、17)

①一般:7+7

②特殊情况可延长:7+3+7

注: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

6、检察院审查批捕

(1)已经被拘留的:7天;

(2)未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得超过20天

7、当事人申请期间的补救:在障碍消除后5天之内

8、技术侦查

(1)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需继续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每次都要经过批准

8、侦查羁押(2+1+2+2+无期限)

(1)一般:2个月无需批准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延长1个月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3)“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

(4)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2个月,(3)(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5)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无期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9、审查起诉

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

10、公诉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2+1+3+X)

①一般:2个月,可以延长1个月;

②“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案件、死刑案件、附民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③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批准.

(2)简易程序

①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②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11、自诉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审限;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6个月。

12、上诉、抗诉

(1)判决:10日

(2)裁定:5日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同)

13、二审的审理期限(2+2+X)

(1)一般:2个月

(2)“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案件、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3)因特殊情况仍需延长:报请最高法批准。

14、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15、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公告期间:6个月

16、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期限

(1)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2)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7、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