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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中的送达: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有关所送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的活动。

a.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法商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b.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c.委托、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d.转交送达:

(一)军人: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二)被监禁: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三)正在劳动教养: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法。

二、刑事诉讼: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